近日,校园欺凌话题再度引发热议。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单是广州,自12月以来已有4起孩子被欺凌家长向社工求助的个案。
由于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人格发展,所以相关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让我们把目光投向香港,看看当香港的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候,是如何处理的。或许我们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启发。
香港法律规定:10岁以上可承担刑责
香港法例规定,10岁以上便可承担刑事责任。而10岁可负刑责的标准,是在2003年重新制定的,在那之前,这个标准是7岁。
2003年3月12日,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2001少年犯(修订)条例草案》,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7岁提高至10岁。当时,时任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说,警方的统计数字显示,10岁以下的儿童较少涉及犯罪活动,而儿童牵涉犯罪活动的数字由10岁起显著增加。在考虑过香港青少年犯罪的数字、社会的环境等多项因素后,认为把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设在10岁是最恰当的做法。
警司警诫——香港特有的刑罚方式
在香港,当身体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刑事案件。而最轻的比如普通伤人小额偷窃等,警司可以处以“警司警诫”,这是香港特有的一种刑罚方式。
这种刑罚方式其实是一种由警方行使的酌情权,只适用于犯上刑事罪行的少年人,使犯事者无需因为犯事而面对被起诉的心理压力、以及因为罪名成立而需留有案底的生命污点。即若18岁前没有再犯法,就不会留案底,但要接受社工辅导至少一年。如果“警司警诫”再犯,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告上法庭,留案底甚至坐牢。
澎湃新闻曾有报道称,一位家长说过她女儿曾经在学校被一帮女孩子往身上淋水,这件事就捅到警察局做笔录去了。
该报道还称,有香港男生在学校玩“叠叠乐”,一个胖学生把最下面的学生压断了肋骨而被“警司警诫”。
所以一般来说,学校发生了恶性欺凌事件,欺凌者就会进入司法程序。于是一方面,学校要负责处理的范围就没有那么大了,因为稍一严重就会交给警方;另一方面,因为欺凌成本太高,欺凌者也会三思而行。
驻校社工——注重心理康复
其次,香港的社会服务体系较完善。司法体系主要为了惩戒,而社会服务体系则主要用于当事人(受害者及欺凌者)的社会心理康复。
就青少年服务而言,每个学校都会配备至少一名学校社工,对于一般的青少年每个社区都设有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对于边缘青少年也配备区域性的青少年外展服务队;另外针对不同需要的群体,会有违法者服务、夜场少女服务、吸毒者服务、性侵害受害者服务等等恒常设置或者项目性的服务。
据了解,美国在上世纪 20年代就已经在移民学校尝试这项制度,促进移民与社会的融合。香港地区也在上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现在香港地区的中学已经实现了一校一社工,小学里还会有专门从事社会辅导的教师,同时还有大量致力于青少年社会教育的义工为之努力。社工开展大量丰富生动的活动,帮助青少年在学校中也能了解真实的社会,从而加强自我认知,使他们能够尽早开始职业设计,更好融入社会。
可以这么说,当遇到任何问题,总有一个社工专项服务是可供寻求帮助的。当一个学校出现了欺凌事件,学校社工会首先评估介入,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若情况较严重,可转介去专门的青少年心理辅导服务或临床心理学家等;对欺凌者的心理辅导及行为矫正,若其行为问题较严重或有街头童党情况,可转介给专门的青少年心理辅导服务、地区青少年外展队等;对学校一般同学的教育及预防性介入;对家长管教的辅导,若情况严重,可转介给地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
专家:家庭、学校和社区应该联系起来
据新华网报道称,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副教授黄成荣建议,面对欺凌,家庭、学校及社区机构应该联系起来,结为一体来营造一个优良的教育环境尤为重要。
他指出,预防欺凌教育不能单靠学校来推动,家庭、社区若不能连系,发挥功能,不可能培育出健全成长的孩子。因此,家长、社区及学校明白欺凌问题的普及性和严重性是处理欺凌问题的第一步。
有关的教育部门应尽快举办处理学生欺凌行为的培训课程,老师也应学习校园危机的鉴定及处理手法。 他建议,应该尽早让各方面的人士,包括教师、社工、警方及家长了解欺凌的成因及预防方法以阻止欺凌行为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