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中,有一个对于在美投资人非常有利的条款,被当时参与谈判的某方称为Big Win的条款,这就是Concurrent Filing条款。
Concurrent Filling,没有特别对应的翻译,暂且称为同步递交条款。
下面来解释下这个条款的意义。
以前,或者说正常的移民的申请程序是:
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I-526获批之后,如果排期(表A或表B)到了之后,人合法在美国居留,可以递交I-485转换身份申请,也就是所谓的AOS(Adjustment of Status)申请,将自己的身份从F1签证等非移民身份转换为EB-5的移民身份。
这里有两个前提:
1. 主移民申请,I-526,已经获批;
2. 排期,表A或表B到了;
现在,在新法下的Concurrent Filling条款是:
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的同时,如果排期(表A或表B)到了,人合法在美国居留,可以同步递交I-485转换身份申请,也就是所谓的AOS(Adjustment of Status)申请,将自己的身份从F1签证等非移民身份直接申请转换为EB-5的移民身份。
同时,与老法一样:
1. 在申请I-485之时,可以一起递交Combo卡申请,也就是EAD工卡和Advance Parole-AP卡的二合一卡,俗称红卡,在I-485获批取得绿卡之前,可以先行取得该临时身份;
2. I-485获批之前的Pending身份,也是在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不用顾忌F1等身份过期;
这里可以看到,Concurrent Filling的最大好处:
只要排期(表A或表B)到了,不等I-526获批就可以直接拿到临时身份了,也就是说,一开始办理EB-5申请,就可以放心续上之前的F1等身份了;
因此,这个条款对于在美国的留学生特别有吸引力。
可以想见,这个条款会吸引很多在美留学生,特别是中国的,加入EB-5申请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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