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holas Colucci:谢谢Ebony。下午好。我是投资移民项目主任Nicholas Colucci。欢迎大家参与我们的“关于EB-5法规潜在修订中利益相关者意见征求活动”。USCIS投资移民项
目的首要任务是更新EB-5法规,旨在为本项目提供更好的管理框架,以及加强和阐释适用的资格要求。我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能够提高项目质量和确保EB-5申请处理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运作效率。
Gordon Quan:谢谢。我也想谈一下因为申请未决而引起的延迟和混乱,以及可能依靠B1签证频繁出入国境的人们。你知道,这些人需要参与到申请过程中,尤其是有关直接投资的申请过程。是否存在有关同步申请的一些问题,即他们可借此获得工作证和旅行证,以便能够在美国申请EB-5项目?在我们这样拥有海外业务的群体中,一些人总是不确定是否应该回去,还是在准许重新入境的条件下选择留在这里。这是我经常见到的一大问题。
Mohammed Shaikh:你们好。下午好,谢谢你们给我这个发言机会。我有几个问题,[0:27:10.8-听不清]。首先,我听到之前的一位发言人要求加急审查,至少我个人认为在明显消除所有的欺诈方式之前,不应该鼓励这种做法。根据个人经验,我可以说区域中心[0:27:32.5-听不清]试图推进所有工作,以及依法发行[0:27:37.0-听不清]海外证券。我来举个中国的例子。中国是最大的市场。该国法律规定发行任何证券都必须获得CSR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而且我可以告诉你,你可以在区域中心订购中国的任何海外证券,但这些证券都没有获得USCIS、SCC 或CSRC的批准。多年来,他们一直依靠海外[0:28:06.6-听不清],其余的处于S条例监管之下。但问题在于,他们[0:28:13.2-听不清]海外证券法,他们不仅[0:28:16.5-听不清]海外法律,而且并未披露这些证券违法行为,他们也在海外从事证券欺诈活动,[0:28:24.8-听不清]通过帮他们筹集资金的方式给予他们奖励,而不是出去打击区域中心的证券欺诈和证券违法行为。所以,我的意思是,USCIS应该取得确定性的证据,表明[0:28:43.1-听不清]中心真的是依法发行和销售海外证券,否则甚至都不应考虑使他们通过审批,而是应该控告他们的证券欺诈行为,因为你会看到证券欺诈[0:28:56.0-听不清]海外,美国仍可能不仅[0:29:00.3-听不清],还具有控告的司法管辖权。因为[0:29:05.7-听不清]之一基本上是收款方,而筹款方在美国。这是第一点。
Angela:下一位是来自Gateway to the Midwest公司的George Bailey。
George Bailey:嗯,我的意见与区域中心界限通过旁边郡县扩张有关。要是有人能够说明这是如何运作的就好了。我考虑过,对于我们希望扩张区域中心的那些郡县,可能带来真正负面影响的问题之一,就是当我们已在某个邻近的郡县设立项目时,我们同时会试图为该项目的I-526申请扩张。我们拥有众多投资者,但他们可能不确定我们是否已经取得扩张边界的许可,这实际上会使他们对我们的项目望而却步。因此可能需要某种形式的初步阶段,使区域中心可在推广项目之前提出扩张要求。多半可以为设在扩张边界的项目事先获得许可,这样当你进行推广时,就可以肯定地说,“我们已经从USCIS获得许可,能够在此边界范围内运作。”不然的话,扩张边界只会变得太难。
Robert Divine:是的,我想提一些建议。其中一条建议就是制定条例,使投资者可以利用《Izummi事项》涉及的文件来解决问题。你知道,对于可能导致根据《Izummi事项》拒绝申请的赎回、储备及其它事务,相关规则的内容并不够明确,并且政府立场也会对申请方准备合格文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应设立监管条例,允许无需拒绝申请和重新划分即可进行修正。 另外一条建议就是,当局应考虑允许个人投资者提交一份独立申请。申请应当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例如,如果他们将资金放入一个美国银行账户,并表明资金来源与基于利益的请愿书无关,他们将有兴趣了解资金是否完好,也不必将资金用于某个可能的项目,但后来却发现资金来源无法申请报税。
Ronald Klasko:下午好,谢谢你们举办了这次活动。我想谈谈那些应当公布的法规。记住,我们几乎肯定会遇到配额排期的问题,这将影响到多数的项目投资者。配额排期会对现有的许多USCIS政策产生显著影响。这些政策基于以下理念,即投资者在526申请获批的半年或一年内,很可能来到美国并取得附加条件的永久居留权。事实上,很多政策都受到了影响,但我在此只举出两个例子。
Angela:下一位是来自Global Law Group的Anna[0:46:30.7-听不清]。
Linda Lau:你好。我是Linda Lau,我正在使用办公室电话参与评论。关于工作创造期,我的发言是对Ron所述内容的总结。我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目前采用的两年半工作创造期的确是基于新的[0:47:01.5-听不清] 备忘录,因为当时的处理时间为6个月。所以,现在一旦526申请获批之后,我们就有两年半的时间来完成工作创造。即使现在我们的目标是取得9-12个月的处理时间,但仍有许多待批申请的审查时间超过了这个期限。同样,我也会退一步来思考。如果我们审视整体的EB-5项目,我们真的只是看到了投资方面(500,000美元或100万美元)与工作创造方面。似乎人们正趋向于更加关注创造就业机会。我不是说这不重要,事实上这非常重要。但另一方面,我不断在想,相比许多其它国家;像今天的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欧洲国家,其中很多都专注于投资方面,并了解注入投资和资本将有助于创造就业机会。所以,我想建议我们的法规更多一些地关注投资方面。这是因为我对829申请和I-751申请(婚姻案例)进行了比较。我记得那时的婚姻案例就是,很多人为了免去必需的两年等待期,都滥用了这种关系,我是指对婚姻关系的要求。所以,那时要求结束这样的婚姻关系必须证明是善意的处理方式。我对两者进行比较的原因在于,我意识到如今有太多的投资代表都存在很多弊端。我不是说所有项目中都有这样的弊端,但我确实见到了这些现象。举例来说,在限定期限的条件范围内,由于必须在条件期限结束之前创造出就业机会,很多投资者都因此受制于投资项目,而并非是项目的[0:49:26.6-听不清] 任何特定原因,我的确是见到了这些事例。就比如说一个长期项目,该项目突然成了LNCE法关注的重点,该项目突击来袭并宣称,“哦,为了使你得到工作,你需要同意首先成为支持项目的有限合伙投资者,这是法律规定”,这中间经过三四年后......
Angela:下一位是来自Lipman & Wolf公司的James Wolf。真是万分抱歉。让我们先接通Visa Law Group的David Morris来电。
David Morris:你好。我是来自AILA EB-5委员会华盛顿特区Visa Law Group的David Morris。谢谢接通我的电话。我首先要说的是,我们在迭代程序中花了很多时间与Lester & Mayorkas合作,一同完成2013年的政策备忘录。虽然该政策并非面面俱到,但却涵盖了我们利益相关者想要咨询的很多内容。所以当你还在思考是否执行一些法规时,我认为应该问你是否确定已将我们的政策备忘录作为核心内容。
Peter Englander:你们好。感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我想提议重新考虑租户就业事项,以便成长型企业中保留的工作岗位能够与新的工作岗位合并计算。根据成长型企业的定义,此类企业的规模不会缩减,从而与经济发展领域的传统认知相符,这将扩大其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我也想谈一下目标就业区,以及延长其有效期。目标就业区当前的有效期约为一年。这将为今天谈到的此类所有其它过程,提供更加确定的较长有效期。我也建议更认真地考虑这些区域所在的位置,因为创造出就业机会的地方,并不一定是人们生活的地方。如果能够就此提出更合理的方法,我认为这将使目标就业区的管理工作更加高效。谢谢。
Ebony:谢谢。感谢您分享意见。接线员,请为我们接通下一位。
Angela:再次提醒,如果您需要发表意见,请按下*号键和1号键。下一位是来自Jetstrip公司的Ken Halverson。 Ken Halverson:是的,我的意见基本上是关于审查时间。有些申请审查都超过了两年半时间,我们无法将这样的项目推荐给其他人,因为期间的处理过度延迟。在加州服务中心,我们被问及完全不相关的问题,那些工作人员会不停地发问,而你只能回答他们。所以,我认为就整个项目来看,延迟现象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当目标快要实现之时,我知道你们会加快速度并更加积极地响应群众。在我们上一次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大约是两个月前,我们这些人都在排队,但你们到最后建议我们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并会优先解答我们的问题。我们要说明的是,事实上,我们从那次的电话会议之后一直在排队等候。我就是这样做的。两个月前,我仍然没有收到任何反馈。所以优先制度并没有起作用,如果你们并未积极地及时响应群众,这个项目就无法在我所知的群体中顺利进行。谢谢。
John Roth:哦,你好。之前有一位鼓励USCIS公布移民档案的统计数据,无论这些档案是否[1:03:39.4-听不清]。我想对此做出回应。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糟的想法,因为这些统计数据可能令人误解。有些区域中心从未出现过申请被拒的情况,但事实上是某些项目失败了,而投资者已经被转移到其它项目上。还有一些区域中心出曾出现过申请被拒的情况,但他们通过联邦法院来避免申请被拒。考虑到我们近年来所处的“租赁中心”环境,就知道这些统计数据可能引起误导。你可能有不同的管理公司都取得了项目成功,但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会成为一把保护伞。区域中心可以把这些成绩归功于自身,但不能完全居功。但理智的看法是,应该鼓励投资者专注于项目,而不是区域中心。区域中心也在项目中做出了一些贡献,因为他们表明了自身拥有富于经验和实力的管理团队。但除此之外,我认为,其实我应该不谈这一点。如果你作为投资者加入了曾处理过I-829申请的某个区域中心,你将更容易获得绿卡[1:04:58.5-听不清]。这样更有意义。如果你建立起的区域中心在人才招募方面极具优势,我不认为USCIS会再改善或弱化这种局势。如果你要发布统计数据,你将使新来者以及通常的创新型区域中心,难以在我们的行业内做出成绩。谢谢。
Ebony:非常感谢您分享这些宝贵意见。接线员,请为我们接通下一位。
Angela:下一位是来自Lipman & Wolf公司的James Wolf。
James Wolf:你们好。谢谢你们给我这次机会。我的第一点意见就是建议USCIS遵循一种认证流程,就像劳工部几年前为劳工证进行认证那样。劳工部也处于类似的情况下,需要按照非常复杂的监管方案来审查定期认证和宣布积压案例。在我所想到的认证流程中,那些监管要求基本上相同,但申请无需厚达几英寸的各类材料,而是要有证明申请人已遵循各项法律的最简单记录。所以我认为,EB-5申请流程可以同样
Connie Wang:你好。我是来自U.S. China Global Law Group的Wenzhao "Connie" Wang。我觉得,应对欺骗或欺诈的最好方法就是提高透明度。目前,我们无法从USCIS网站获取很多信息,现在即使是那些区域中心,我们也只有已经获批的区域中心清单。我们没有关于I-526申请或I-829申请的任何数据。当然,我了解之前同事提到的建立数据的劣势;那些跟踪纪录也许会使投资者对区域中心的未来业绩产生误解。但我确实认为,改善跟踪记录和让公众了解区域中心的运作很有用。我觉得有一些方法可以防止投资者完全依赖于跟踪记录。这是我的一条建议。
Charles Platice:你们好。我是Charles Platice。感谢你们举行本次活动。我也想探讨一下之前有人说的创造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Klasko先生提及的话题。我认为这是应该优先考虑的问题。我想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希望你们仔细查看那些申请表,确保它们真正对应所需信息的相关条例。我相信申请人已经询问了有关申请表的许多问题,或者至少是一些可能与请愿书不相关的问题。例如,至少不是法例规定的投资时的收入,此后的毛利、净利及净资产等问题。
Sal Picataggio:下午好。我是来自奥兰多Ed Beshara办事处的Sa lPicataggio。从项目的角度来看,我想就前面有人提到的区域中心重新认证,以及某些区域中心可能不复存在提一些看法。我的意见和建议是,考虑到当前租赁区域中心的趋势,那些可能已经证明获得预先批准或具有财务运营可行性的项目,可以就此取得某种程度的可移植性。这样一来,即使某处区域中心因为没有参与项目而可能失去指定资格,其它项目也可以相对自由地向新的区域中心报告,或是继续处理那些待审的投资者案例。谢谢你们听取了我们的意见。